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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1-02-22 瀏覽:39
擬承擔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任務的實驗室應當向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按照規定的條件提供書面材料,并保證材料真實、準確、可靠。主要包括實驗室場地、人員、儀器設備、檢測能力、室內質控記錄、室間質評結果等。 第十條全自動固相萃取儀 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收到材料后,應當組織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對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進行現場查驗。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臨床基因擴增檢驗實驗室技術審核合格的證明文件中,加注“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或通過證明文件、文書等方式標明該實驗室具備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能力。同時,在“全國新冠病毒核酸檢測信息平臺”中予以標識,供轄區內開展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時參考使用。 第十一條 開展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時,可通過臨時增加人員、設備等快速提高檢測能力。擬承擔檢測任務的實驗室,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向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審核申請。審核通過的,在臨床基因擴增檢驗實驗室技術審核合格的證明文件中,加注“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或通過證明文件、文書等方式標明該實驗室具備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能力,并標明有效期。 第十二條 大規模檢測實驗室應當建立實驗室質量管理體系和應急管理體系,制訂工作預案,加強物資儲備,強化人員技術培訓,提高應急反應能力,確保隨時開展工作。 第十三條 大規模檢測實驗室應當根據自身檢測能力接收新冠病毒核酸樣本,避免樣本數量明顯超出檢驗能力導致的樣本積壓、樣本失效、檢測結果反饋遲緩等問題。 第十四條 大規模檢測實驗室從事檢驗工作的人員應當是按照規定接受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持有《臨床基因擴增檢驗技術人員上崗證》的衛生技術人員。簽發核酸檢測報告的人員還應當同時具備相應資質全自動固相萃取儀。 第十五條 大規模檢測實驗室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出具核酸檢測結果,出具的核酸檢測結果應當真實、準確、客觀、公正。 第十六條 各地決定開展大規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后,應當根據交通條件、檢測能力等,從通過審核的大規模檢測實驗室中遴選相關機構,簽訂委托協議,明確檢測量、完成時限、檢測費用等,并約定其他有關事項。